不獲批假仍缺勤外遊停職30天 消防區長提司法上訴被駁回

【本報訊】澳門一名一等消防區長明知不獲批假仍外遊,期間缺席工作安排,被科處停職三十天,他後來提出司法上訴,早前被終審法院駁回。有澳門立法會議員指,涉事消防區長行為欠妥,相關行為更會削弱公務員團隊形象,認為判決合理。

終院:拒批年假因另有工作安排

案中的消防區長任職消防學校輔助部,申請於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至二十日放年假,由於其中兩天為特區成立紀念日,需配合行動部門工作,結果該兩天假期不獲批准,但該消防區長仍與家人外遊,期間更沒開通漫遊,因而未有接獲部門通知,並缺席特區成立紀念日的遊行安保工作安排。

該消防區長其後就保安司司長的紀律處分批示,提出司法上訴,理由包括自己並非值班人員,除非另有工作安排,否則毋須於周六、日及公眾假日上班。終審法院合議庭判決時稱,因確實另有工作安排才導致上訴人的年假申請被明示駁回,但上訴人仍選擇在公眾假日放假外遊,便不存在可以排除紀律責任。

「雖然放年假係打工仔權利,但上司唔批仍然堅持放,相關行為絕對唔啱。」澳門立法會議員區錦新認為,停職的處分合理,又指市民普遍對公務員的要求較高,上述事件明顯違背大眾期望,「絕對會影響市民對公務員團隊嘅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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