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際影星章子怡於一二年在港入稟高院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高院翌年裁定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理由,並裁定被告敗訴,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但案件一直未展開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有關案件昨於聆案官席前提訊,據雙方律師透露,就有關責任問題的法律程序,包括上訴等程序均已完結,剩下的賠償金額問題,將交予高院聆案官處理及釐定。
原告章子怡,四名被告分別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時任總編輯李志豪。雙方律師於庭上透露,賠償額方面將會交由聆案官處理及釐定,惟被告律師指,被告方並未收到原告任何證人供詞及相關文件,聆案官最終下令雙方先交換證人供詞及相關文件,再交由高院聆案官處理賠償額問題。
案情指,章子怡稱《蘋果日報》及《壹週刊》分別於一二年五月刊登兩篇誹謗她的報道,其標題分別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及「爆收肉金7億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因此入稟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時任總編輯誹謗。高院聆案官於一三年十一月指,涉案文章明顯誹謗,基於被告未能提出合理爭辯理據,下令剔除被告當時的抗辯書。
高院再於一四年一月就該次剔除抗辯書的申請,下令被告支付卅九萬元訟費給章。聆案官當時更指出,對於一名年輕未婚的國際知名女星而言,被告對她作出了最嚴重的誹謗,難以想像得到還有其他指控可以更加嚴重,原告需盡快挽回聲譽,剔除抗辯書也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案件編號:HCA 10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