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旺」現場,去年與黃之鋒等人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浩銘服刑完畢,但他想推翻定罪,早前向上訴庭提上訴被拒後,昨再向終院申終審上訴許可遭駁回。
上訴人黃浩銘稱對判決失望,憂影響日後示威。上訴一方昨陳詞指,單憑黃有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的「基本意圖」,不足構成他有刑事藐視法庭的犯罪意圖,法庭必須肯定他有違抗法庭命令、干擾司法妥善執行的「特定意圖」,才可將他入罪。上訴一方又指執達主任清場當日,並無正式的「最後警告」,即使黃有意離開現場,他卻在沒有「最後警告」下突然被捕。
惟終院法官指刑事法有關「特定意圖」的概念不適用於本案。因當年傳媒已廣泛報道佔旺禁制令,黃應知道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等同違抗法庭命令。若硬要在本案爭議「特定意圖」,實在是不切實際。此外,執達主任當日已作出多次警告。
律政司昨向法庭確認,佔旺藐視法庭案中,黃之鋒就刑期提上訴的有關聆訊已定於明年四月三日在終院處理。
案件編號:FAMV 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