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二十歲副學士男生,於一六至一七年義務擔任大埔一中學的童軍旅團教練期間,對團內四名年屆十三至十七歲的男生做出摸下體、手淫甚至口交等非禮行為。他早前承認七項非禮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指他利用在旅團內的職權及地位、以及受害男童對其信任乘機凌辱各人,並引述心理專家評估指他重犯機會中至高等;惟官考慮他認罪且無案底,亦相信他不能再參與從小醉心的童軍活動,故予輕判。
被告名字由代號LCN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自中學開始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只是不懂處理人際關係及自己的性取向才犯案,已深切反省及敞開心扉求助,並向受害人寫信道歉。
法官指,心理專家認為被告因對自己外形不滿而缺乏自信,但在參與義工活動中得到肯定讚賞。被告事發前已是活躍的同性戀傾向者,且熱衷於性行為並視為釋放負面情緒的方法,他侵犯同性只為解決自己性需要,與其適應障礙問題無關,其再犯機會估計為中至高等。
法官明言,必須以保護兒童作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判刑必須起阻嚇作用,但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且坦白認罪,故予以輕判。
案件編號:DCCC 38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