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四及二○一六年兩度主動解釋《基本法》,釋除了大眾對某些條文的疑慮,但據報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日前在一論壇稱,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更聲言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
包致金言而無理,因為《憲法》和《基本法》均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全面解釋權。《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的第四項,就是「解釋法律」,所指「法律」當然包括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款含義包含:一是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全部條文有解釋權,並不限於涉及中央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文;二是無論事項涉及訴訟案件與否,人大都可進行釋法;三是終審法院或有權提出解釋議案的機構可請求人大釋法,而人大也可以自己主動釋法。人大釋法,不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更可達致釋疑止爭、凝聚共識的正面效果。
包致金在論壇上更大談個人政見,稱香港當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沒有民主」,民主發展「停滯不前」,必須「立即重啟」民主發展,否則「一國兩制」會受到威脅,而法治也不可成為阻礙民主的「藉口」。包致金身為終審法院的法官,為免中立性受到質疑,不應隨便就政治議題發表個人意見。這令人憂慮法官就個人政治立場而扭曲法律條文,誤導市民,會打擊「一國兩制」及本港司法公義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