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新界鄉議局一方昨向法官陳詞指,因丁屋政策本身令非原居民和女性受到比男性原居民較差的對待,難以面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挑戰,草委因此在《基本法》加入本身有歧視性的第四十條,作為一項《基本法》承認的基本權利,用意是要使當時合法的丁屋政策在九七年七月後繼續得以保留。申請人一方今日會作最初回應,料聆訊今日結束。
雖然政府和新界鄉議局均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丁屋政策,但對保障範圍卻有不同意見。政府一方陳詞指,第四十條要保障的只限於新界男性原居民一生可「申請」一次建丁屋的權益,但政府未必會批准申請。不過,新界鄉議局一方陳詞時卻指,第四十條要保障的是新界男性原居民一生可獲得一次建屋權益,如申請人配合政策的標準,政府不能拒絕。
政府和新界鄉議局又質疑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時有嚴重延誤,要求法庭即使接納申請人一方的理據,也不應撤銷丁屋政策。新界鄉議局一方指,首名申請人郭卓堅於一六年才提出司法覆核,當時丁屋政策已實施了四十四年,而《人權法》和《基本法》也分別實施了廿五年和十九年。而且,七二年至今年六月,政府共收到約十一萬宗丁屋申請,當中逾十萬宗已完成,其他則正在處理中。由於申請人的嚴重延誤,如法庭撤銷丁屋政策,將會對政府的行政和許多已建丁屋或在輪候的人士構成損害。
案件編號:HCAL 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