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就索取公開資料的制度進行立法建議,昨日起進行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委員會主席高浩文資深大律師指,小組作出廿項建議,包括資料的豁免分類、豁免限期、提供資料的收費和申請索取的資格,以及就未有按機制提供資料訂立相關罪行。
若市民想索取港府資料可憑《公開資料守則》提出申請,但沒有遵從《守則》者卻不受法律制裁,情況並不理想。高續稱,若有人申請索取資料,但資料遭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意圖阻止披露檔案或資料,即屬犯罪。刑罰方面,高指應交由港府決定。若任何人對索取資料不滿,就建議設立一個三層上訴制度,先交由內部覆核,繼而由申訴專員公署覆核決定,最後亦可向法院提出上訴。文件又指於一三至一七年間,有廿三名政府人員因不遵從檔案管理的規定遭警告或處分。
高亦建議增加兩種拒絕披露資料的分類,包括「絕對豁免」和「有限制豁免」,前者如涉及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防務及保安和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等十二項資料,就能獲豁免公開;後者則包括公務人員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和過早要求索取資料等十一類資料,則可權衡公眾利益後,再決定公開與否。小組建議豁免時限應設定為卅年,由於資料不能無限期封存,部門應每五年檢討,直至檔案或資料公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