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拾荒富婆」之稱的婦人梁美春,於二○○七年簽署買賣協議,以合共六十六萬元的價錢,將她名下位於深水埗東廬大樓的六個車位售予一名女買家,但梁之後反口拒絕完成交易,引發雙方進行一場長達十年和耗費共三百萬元的法律訴訟。區域法院去年裁定梁敗訴,梁提出上訴,案件昨在上訴庭聆訊,上訴庭認為她們為案件所花的時間和金錢不合比例,形容案件發展到現時情況實屬荒謬,但上訴庭仍按雙方早前達成的共識,判梁上訴得直,將案發還區院重審。
上訴庭指出,為了一宗涉及六十六萬元的交易,她們已打了十年官司,合共花了三百萬元訴訟開支,與交易額相比,她們所花的時間和金錢遠遠不合比例,希望她們現在明白到打官司是要花許多時間和金錢。
上訴庭續指,法庭並非阻攔她們透過法律訴訟爭取公義,但想告訴她們,因為有評定訟費的機制,即使任何一方勝訴,也不會取回全部訴訟費用,她們雖曾調解失敗,但仍希望她們再嘗試調解。
上訴庭希望雙方明白到現時的情況是何等荒謬,雖然司法機構也要為案件拖了十年而負上部分責任,但因香港法院工作量大,無法避免要拖延,而現時區院案件申請上訴便要花許多時間;上訴庭提到,就家事法庭或高院原訟庭案件申請上訴許可,現時已可書面審批,上訴庭希望日後可把同樣的法律程序推展到區院的案件。
上訴庭續指,本案將再在區院進行另一輪聆訊,不知雙方要再花多少時間和金錢,而造成今日的局面,當年處理涉案交易的律師行也可能有部分責任,雖然梁已與該律師行庭外和解,但上訴庭希望她們可再嘗試調解,並邀請該律師行一同參與,看看是否會有成果。
與訟雙方分別是梁美春(前稱岑美春)及薛秀明,按區院去年頒下的判決書,雙方於○七年十月和十一月先後簽訂臨時和正式買賣協議,梁同意以六十六萬元把涉案六個車位賣給薛,交易原定要在○八年一月完成,雙方後來出現爭議,梁最終拒絕成交。雙方事後各執一詞,引發今次訴訟。薛指梁在交易前忽然要她分擔未繳的一半管理費約十三萬元被拒絕;梁則指薛忽然要求延遲交易,故她決定取消交易和「殺訂」。
案件編號:CACV 535, CAMP 13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