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與美國之間有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在美國罪成的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能否回港服刑,法律界人士指主要取決於四大因素,包括兩地政府及何志平本身均同意安排;判刑屬最終判決,在當地已毋須等候進一步的法律程序,舉例如有關人士上訴,則需待上訴程序完結才可申請;有關人士所犯罪行,假如在香港發生亦屬刑事罪行;以及要求回港服刑的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於九七年六月已生效,此後港方陸續與不同國家或地區簽署有關協定。翻查資料,港美雙方的移交協定九九年四月實施。
他又指,被判刑人士回港服刑屬有條件性,上述四項因素缺一不可,被判刑港人可向當地政府提出有關要求,事實上過去亦有不少人以此形式回港服刑,至於需時多久、批不批准,關鍵在於兩地政府立場,不可一概而論。
有意見指或因牽涉政治因素,令何志平即使申請回港服刑,美方亦未必批准,惟陸指有關機制理應只考慮法制,而不考慮政治。根據港美的協定,被判刑人士如希望被移交,可向港美其中一方表達意願,而當接獲移交請求時,被判刑人士需仍要服刑最少一年,或是被判無確定刑期或終身刑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