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須付3萬訟費

【本報訊】法律援助署去年以濫用法援為由,引用《法律援助條例》於三年內拒絕「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就司法覆核案件提出法援申請。郭不服並於去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法援署上述決定,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裁定,郭應先循《法律援助條例》對法援署之決定提出上訴,故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郭早前申請許可再向終審法院上訴,但其申請昨再被上訴庭拒絕,他更被下令要向法援署支付三萬元訟費。

無提出可供爭辯重大問題

上訴庭昨於書面判詞稱,郭只擬要求終院裁定法援署的決定是否不公,但未有就本案的實質爭議點、即他能否越過法援條例的上訴機制而提出司法覆核的議題上,提出可供爭辯的重大廣泛重要性問題,上訴庭因此不能向他批出上訴許可。訟費方面,法援署今次聘用資深大律師處理申請,但上訴庭認為以本案性質而論,無需要延聘資深大狀,故最後只下令郭向法援署支付三萬元。

案件編號: CACV 29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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