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宣布褫奪緬甸國務資政昂山淑姬的良心大使獎,指她在羅興亞難民問題上噤聲,沒盡責批評和制止軍方對難民所施的暴行。早就有人提議應連昂山淑姬諾貝爾和平獎的桂冠也摘去,我說嘛,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很多人認為諾貝爾獎頒出後便斷無收回之理,譬如某人在物理學有大貢獻,啟發了不少後來學者,這功勞是磨滅不掉的,所以沒理由去收回一個獎。我同意學術上的貢獻確是如此,但和平獎意義不同,它不獨是反映得獎者的成就,更反映得獎者的人性光輝,不少人會以和平獎得獎者為最高的人格典範。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去說明問題,如果有一天,某和平獎得獎者成了殺人犯,他是否還應該繼續享有原有的榮耀?如果保留,又會否玷污了和平獎的神聖?這問題值得深思。
學術上不斷推陳出新是正常事,霍金修正了部分愛因斯坦遺下的理論,但不影響愛因斯坦的學術地位,因為新學術往往就是在舊學術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大眾對人格地位跟學術地位的衡量標準卻有不同,一個大學者的理論被後人修正,人們可能仍視他為大學者,但如果一個聖人突然變成了劊子手,他在世人心目中便不會再是聖人了。所以即使其他諾貝爾獎不設收回機制,和平獎也應作考慮。
當然,筆者不是認為應褫奪昂山淑姬的和平獎,因為遊戲有遊戲的規則,以往頒發時沒說過可以收回,就不該突然反口。但往後再頒發的則不同,如果事前說明得獎者行事為人的方式、態度有變,獎項就可能被收回,這做法便十分公道。以往即使是御賜黃馬褂,也一樣可以收回,因為擁有者若德不配位,根本就是對該榮譽的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