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五歲任職售貨員的警員之子,去年帶醉歸家涉向一名卅八歲夜歸女子箍頸劫財不遂,轉而迫令她交出身上紅色胸圍及打底褲,還問她:「我已經無拍拖三年,你可唔可以做我女朋友?」涉案男子同日被捕。他昨在區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辯方求情時透露他事發前遭裁員,父親是現役警員。法官質疑被告對劫財「志不在此」,似乎更想劫色,認為事主沒遭強姦只是「好彩」,最終判被告監禁廿八個月。
被告劉朗彥,自○八年起有三項非禮案底,他被控去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鯉魚門道劫去卅八歲女事主的一個胸圍和一條打底褲,共值一百元。
法官發現控方初時提交的案情摘要,指被告劫去的是「內褲」而非控罪詳情所指的「打底褲」,認為「大家都知講緊乜嘢,不過內褲同打底褲係有一定分別嘅」,控方遂統一字眼為「打底褲」。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本任職鞋店售貨員,惟事發前十多天遭裁員,心情一直欠佳,犯案前他參加前下屬的婚宴時喝醉,結果受酒精影響犯案,被告對傷害事主心靈而道歉。辯方透露被告父親是現役警員,而被告犯案前本打算與女友結婚。法官質疑被告既有女友,為何自稱「三年無拍拖」,辯方指他因醉酒而「亂噏」。
法官指被告得悉事主身上沒有錢時,沒有懷疑及搜事主身,反而要求事主脫內衣,認為被告不但不尊重女性,更可能想過進一步強姦事主,故事主沒遭性侵很幸運,最終判監廿八個月作懲戒。
案情指事發時凌晨二時許,事主返家期間遭被告從後箍頸及拳打頭部,拖行到大廈緊急出口,被告要求她交出銀包,但事主稱沒帶銀包,被告遂把她推倒地上及打她頭部,期間事主後腦撞在地上。事主稱把她打死也沒有意義,被告遂要求她脫去打底褲交給他。穿裙的事主遂站起來脫打底褲及交出胸圍。
被告得手後問事主可否做他女朋友,事主不回應,最終被告攜同胸圍及打底褲離開。事主後腦受傷流血及受驚,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帶着紅色胸圍進入現場附近大廈,同日被警方拘捕。
案件編號:DCCC 17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