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書存在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 終院裁定撤銷望廈社屋工程判給

【本報訊】澳門終審法院早前裁定,望廈社屋第二期及體育館重建工程投標中,有標書存在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決定撤銷該工程的判給。

該項工程原判給振華海灣工程和成龍工程組成的合營體。澳門中級法院在今年六月的裁判中指出,在評標中分別排名第一和第三的合營體,成員中有兩間公司的股東和董事為同一人,並同時簽署了這兩份標書,這種情況擾亂了正常競爭條件,這兩份標書必須淘汰。澳門行政長官之後提出上訴,認為中級法院的判決依據錯誤。

官司糾紛 停工多時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中級法院雖然錯誤援引條例,但並不重要,因涉案兩名投標人的標書背後存在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的見解沒有被質疑,按照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必須不接納這兩份標書。

望廈社屋二期工程在一一年中連同望廈體育館地庫結構工程招標,當時判給包括拆卸望廈平民邨部分六幢舊樓,建造兩幢新樓及公交轉乘站。當局認為望廈體育館地庫結構同步建造有利縮短施工時間,避免地庫分段開挖互相干擾。但當局與前總承建商數年前因工程出現官司糾紛,隨後各分判商陸續停工及離場,一六年達成協議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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