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浸會大學擬加強懲處毀壞校譽的行為,該校學生事務處去年底組成審視紀律程序小組檢討現有條文,據了解,校方有意將「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納入違反紀律行為定義,此舉被指變相引入「辱校罪」,關注校政的學生社交平台專頁更稱之為「浸大廿三條」,發起聯署要求校方撤回修訂。浸大指目前收集資料只供工作小組初步討論,小組稍後會諮詢校內社群等,最後須交教務委員會討論及通過。
年初有浸大學生不滿普通話豁免試機制到語文中心抗議,並爆出粗言穢語、教職員遭不合理對待一事,校方紀律委員會事後對兩名學生作出懲處、暫判停學,事隔逾大半年,審視紀律程序小組檢討了紀律委員會的組成、程序、職權等,及探討修訂委員會的功能和條文。據指,小組討論過「違反紀律行為」的定義,擬對當中「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的定義作出修訂,例如將「言語虐待或恐嚇」、「恐嚇、侮辱性或不道德的行為」、「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等列為違反紀律行為。
小組亦有討論如何懲處違反紀律的學生,消息指,嚴重性較低者會被強制要求出席工作坊、罰款、或被罰暫時停止使用校園設施和服務;而嚴重者可能會被停學一個學期,甚至被永久退學。浸大發言人表示,目前收集資料只供工作小組初步討論,小組稍後會諮詢校內社群並向學生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最後再交教務委員會。
關注浸大校政的Facebook專頁「浸大山神」昨發文,斥有關修訂為「浸大廿三條」,認為修訂後的違紀行為定義廣闊,憂慮一旦草案通過教務會議,學生即使只是議論校政亦會被視為違紀,被停學甚至踢出校。該專頁又發起網上聯署,要求校方撤回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