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權力等同法庭 提醒證人勿討論供詞

【本報訊】沙中線紅磡站獨立調查委員會昨日最後由中科興業助理地盤管工李潤潮作供,他指在一六年一月見到有工人在紅磡站B區東西走廊剪鋼筋,惟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Ian Pennicott指,根據港鐵紀錄,B區在一月十二日已灌完石屎,質疑李應該不會在他聲稱的時間見到工人紮鐵或剪筋,李同意,但仍堅持憑他的記憶,在十月十二日入職時,仍未看到灌石屎。

主席:能看出證人曾討論

調查委員會主席兼委員夏正民在聆訊完結前,特別提醒證人由於他未完成作供,不能與第三方在庭外討論供詞,又笑指自己頭髮蒼白,證明有很多經驗,如果前後兩日的證供有很大差別,能看出證人曾與其他人討論過供詞。

其實,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八十六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權力等同法庭,若證人作假口供或夾口供,均屬違法。

調查研訊屬司法程序,委員會可收取口頭證據、書面陳述、文件等;亦可傳召任何人出席作證或出示任何物品及文件、可發出逮捕令、進入及視察任何處所、發出手令以搜查處所,並檢取任何物品及文件等。

另外,證人作供前亦需先作宗教或非宗教形式宣誓,若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無按時及地點出庭、拒宣誓、拒答委員會或經委員會同意而提出的問題,拒出示物品等,亦被視為藐視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委員會具法官的權力,可強制市民繳付已被判處的罰款、執行逮捕令及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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