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營運守則》豁除競爭條例被拒

【本報訊】《銀行營運守則》是銀行自願遵守的守則,當中部分條例,與認可機構設定利率及收費水平有關,或會涉及《競爭條例》中第一行為守則,即規管合謀行為。雖然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在一五年《條例》全面生效之前,暫停實施上述條文,並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請豁除《守則》,但競爭事務委員會公布,《守則》不屬法律規定,不會豁除於競爭條例之外,目前亦沒有打算就《守則》展開調查或採取執法行動。

競委會作出是項決定,是因應去年十二月收到十四間機構包括恒生、滙豐、中銀及渣打等提交的申請,所有申請人均屬《銀行業條例》的認可機構,他們尋求競委會決定,確認憑藉法律規定豁除,第一行為守則不適用於申請人執行《營運守則》。評估六份包括投資者教育中心、消費者委員會、金融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等的申述後,競委會昨公布《守則》不獲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之外,該會指多方面顯示《守則》並非根據《銀行業條例》所施加的法律規定,儘管金管局及認可機構重視《守則》,但不足證明遵守《守則》屬一項法律規定。

競委會沒打算就《守則》調查執法

對於執行《守則》是否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競委會並沒有就此下定論,因這不是今次申請範圍。該會亦確認目前沒有打算就《守則》展開進一步調查或採取執法行動,並認同《守則》目的在於促進業界採用良好經營手法。

金融管理局回應,考慮到競委會的決定,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已於十月十九日起重新啟動《守則》早前暫停生效的條文,金管局樂見有關條文的法律疑慮已消除,《守則》對消費者保障維持不變。香港銀行公會回覆指尊重競委會決定,歡迎競委會肯定《守則》旨在保障消費者,該會聯同存款公司公會於本月十九日起已恢復《守則》中暫停生效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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