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差館偷$3000包頭 掃黃警囚9個月

已被停職的東區特遣隊男警員梁嘉成,今年四月參與掃黃行動時涉嫌在警署偷一名內地女疑犯「包頭」(被羈留人士財物)內的三千元,因被警署「天眼」拍到他數錢而揭發,被告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裁判官指本案屬嚴重罪行,更嚴重是被告身為警員,在理應保管財物的地方干犯盜竊,加上他不認罪,須判以阻嚇刑罰,最終判監九個月,並拒絕讓他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辯解極不合理,他聲稱是同袍無端端塞錢給他,惟又無追問原因,便袋入自己銀包,令人難以置信。對於辯方不停質疑警方在事件中沒有真正「放蛇」、或女事主盧月花拒絕在庭上回答被指賣淫及違反逗留條件的詳情,裁判官認為上述兩事,都與盧有沒有失去三千元的案件關鍵事項無關,直言不明辯方攻擊有關證供的用意,認為眾控方證人的證供均屬誠實可靠。

官接納招認後樓梯棄贓

另外,裁判官早前已接納被告在第三份供詞中的招認,即被告在警署偷去盧的三千元後,因害怕而即日將其中五張五百元丟棄在北角皇都戲院大廈的後樓梯雜物堆,餘下一張五百港元則收在其警察委任證卡套,事後該五百元亦被警長搜出,其他警員證供也確認被告當日真的在北角最後歸隊,故此被告的招認內容與其他證人的證供相符,可謂「絲絲入扣」,相信就是真正的事發經過。

求情稱丟職失三萬月薪

辯方求情稱,被告無案底,與結婚三年的妻子育有一名一歲大女兒,定罪將令他失去月入三萬多元的警察工作,經濟大受打擊,一旦判監,女兒也會一段時間見不到父親,且令其父親形象受損。

控罪指,被告今年四月十二日在柴灣警署報案室UG4號房內,偷竊女事主盧月花的三千元現金。控方早前指,被告事發時與同袍吳俊傑在掃黃行動中假扮嫖客,前往西灣河一大廈「放蛇」,並將多名內地女子帶署,其中盧聲稱其「包頭」內的三千元現鈔不翼而飛,警方即日翻查閉路電視將被告及吳拘捕,而吳其後獲復職。

案件編號:ESCC 127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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