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劍峯(五十四歲),被控八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七十三條。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被告其中一項職責是根據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為該攝影課採購。按照有關規例,被告應就價值不超過於五萬元的採購邀請多於一名供應商提供報價。
購入34萬器材及服務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四年九月十日至去年八月一日期間使用虛假文書,即九份以三間公司名義發出的報價單,意圖誘使其兩名上司接受該些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些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有關上司或其他人不利。被告涉嫌藉懷疑虛假報價單,向另外兩間公司購入總值逾卅四萬元的攝影器材及服務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