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上訴失敗 四人准挑戰至終院

【本報訊】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示威,事後社運人士葉寶琳、黃根源及張漢賢因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罪成,分別被判囚一至三周,周諾恆及張貴財二人,則因在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秩序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五人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葉等三人同時不服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駁回五人上訴並維持原判,除一直無到庭被法官發出拘捕令的張漢賢外,其餘四人即向法官申請許可證明書往終院上訴並獲批,原需即時服刑的葉黃二人獲准繼續保釋。

判詞指立法會作為香港唯一立法機關,憲制角色及職能有其獨特性。社會人士進入立法會發表意見是重要的憲法權利,但行使權利亦必須受到規管,以免立法會的角色及職能等受到損害。法官指涉案行政指令是要禁止在會議廳範圍內不「遵守秩序」的行為,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其他因合法目的逗留在會議廳範圍人士的權利是有必要。法官認為行政指令中有關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有清晰界定,不認同上訴方指該行政指令違憲。

對張漢賢拘捕令仍有效

法官不接納上訴方指當時立法會會議廳的正常秩序沒受到干擾,要「遵守秩序」的責任便理所當然不存在。法官認同原審指眾上訴人的行為構成行政指令所指的不「遵守秩序」,駁回眾人的定罪上訴;有關葉及黃判刑方面,法官不接納上訴方指可改判社會服務令,並指即使當時事件屬和平,但考慮到他們的行為及角色,二人沒顯示出真誠悔意,故駁回判刑上訴。而張因多次缺席聆訊,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他昨亦無到庭,控方要求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上訴,法官最終接納申請,駁回有關上訴,並指對張發出的拘捕令仍有效。

案件編號:HCMA 438,6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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