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注同性戀者權益團體「彩虹行動」的男義工楊柱永,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當中七條「男男」性罪行的法例涉及歧視男同性戀者,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法例屬違憲。案件昨於高院開審時,律政司一方同意有關法例不符合《基本法》與《人權法》,但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遠在○六年起,便持續檢討有關法例,現已接近最後階段。為免出現法律真空,律政司要求法庭就其中三條法例作出「補救性解釋」,而非直接裁定違憲。
法官因要考慮該項「釋法」會造成甚麼後果,現要求與訟雙方在十四天內呈交書面陳詞,之後才再決定何時判決。
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118G、118H、118I、118J(1)、118K 及 141(c)條共七條法例,全部牽涉男性與男性之間的肛交或嚴重猥褻行為。律政司指其中三條,即第118C(與十六歲以下男童的肛交)、118I(男性與無精神行為男性的嚴重猥褻行為)及141(c)(准許廿一歲以下男子在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應該作出「補救性解釋」。
律政司昨進一步指出,第118C條應免除未滿十六歲男童的刑責,將刑責範圍跟與未滿十六歲女童性交的罪名看齊。第118I條就應將條文中的「男性」解釋成不分性別的「人士」,律政司表示若直接將第118I此條廢除,就會令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失去法律保護。同樣地第141(c)條,亦應將「男子」解釋成「人士」,及將廿一歲以下的門檻下降至十六歲,以達致對男性與女性的限制看齊。至於餘下的四條法例,律政司則不會作出爭議。
案件編號:HCAL 75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