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二○一四年七月三日的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向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黃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前年在東區法院被判監兩星期。黃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法官裁決時指,在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案發時梁振英的表現,未能支持梁聲稱感到震驚和擔心受傷的說法,加上控方亦未能證明黃有襲擊梁的意圖,因此決定撤銷黃的定罪及刑罰,並頒令黃可以取得上訴訟費。
黃毓民在庭外指,判詞反映法官認為他無罪、不信梁振英當時感震驚及梁的證供不可信,他形容今次是「公義擊倒邪惡」。律政司回應指會研究判詞後,再決定有何跟進行動。
法官在判詞中稱,法庭最關注黃毓民當時的行為是否構成普通襲擊罪及黃當時是否有犯罪意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玻璃着地起的兩分廿五秒間,梁振英均無回頭觀望或看自己有否受傷,但當時事出突然,若如梁所言他確實震驚,為何不立刻回頭觀望?水杯及碎片亦無碰到他,為何他會「意識」到可能受傷?其表現於理不合。片段顯示梁亦非如他所言有「freeze咗」,反而「氣定神閒」向前望,故裁定無足夠證據支持構成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
至於黃當時是否有襲擊梁的犯罪意圖,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以黃過往在立法會及其他場合的行為作充分考慮,法庭亦不能抹殺黃當時是向主席台位置擲杯的說法。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有襲擊梁意圖,故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案件編號:HCMA 60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