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前年在電動方程式賽車錦標賽(Formula E)舉行期間,操縱航拍機在賽場內飛行,昨被裁定導致飛機對人或財產造成危害罪,成為首宗有關航拍機的定罪個案。辯方透露,被告在事發前的另一活動,也曾在人群中升起航拍機,在場警員當時說沒有問題,顯示連執法人員對條例也非清楚了解。裁判官接納市民未必清楚了解相關條例,且事件中無意外發生,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危險的飛行動作,故此判他們各罰款二千元。
被告依次是攝影師聶拜一(四十二歲)、無業容嘉暉(三十歲)及電腦工程師沈志青(四十四歲)。三人被控於一六年十月九日,分別在中環龍和道一個貨櫃上或行人路上操縱航拍機,致對人或財產造成危害罪。
裁判官昨在裁決時指,事發時正進行高速賽事,且有許多觀眾聚集,被告操作的無人機若在賽道或人群中降落或下墜,後果不堪設想。而現場亦靠近直升機航道,飛行服務隊亦可能飛經現場上空,故此有可能造成影響。雖然被告說自己有豐富的操作經驗,但未能排除雀鳥或其他航拍機撞上來的風險。在該環境航拍無人機,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的風險顯而易見,被告無考慮及衡量相關風險實屬鹵莽。
對於辯方曾經提出,若說墮落風險,則所有民航飛機均不應飛越巿區,裁判官認為民航機跟航拍機不能相提並論,因民航機經過嚴謹的安全驗證,機師經過專業訓練,且為公眾服務,相反目前對航拍機並無認可的安全驗證系統,操作員毋須受過訓練,且他們僅為自娛,並無必要在涉案的場合放飛航拍機。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曾在一五年十一月的香港電單車節上,在人群中升起航拍機,當時更有警察在場,對方更說放飛航拍機沒有問題。律師強調即使執法人員對條例亦非清楚了解,被告作為一般巿民更是不知就裏,誤以為沒有犯案。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沈志青亦強調:「我對法例唔清楚,我無意挑戰法例,我見到其他人都咁做以為合法。」
案件編號:ESCC 266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