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物及衞生局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擬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及向警方提供個人資料,公眾諮詢至本月底截止。漁護署署理助理署長何展豪在電台節目上表示,提出修例是因聆聽到關注團體的建議,政府至今收到三百多個回應,普遍支持將貓狗納入條例,亦有不少意見認為要加入野豬及猴子。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4)條,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廿四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現時「動物」被界定為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漁護署發言人指,近年市民飼養貓狗的數目有所上升,貓狗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亦隨之增加,由於貓狗並不受《條例》保障,法例未有規定司機在發生涉及撞到貓狗的交通意外後須停下。
為加強保障貓狗健康及福利,建議將《條例》對動物的定義擴大至貓狗。公眾諮詢自今年七月三日展開,至本月卅日結束。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創辦人麥志豪表示,將貓狗包含在法例修訂中是社會進步,明白在執法時可能有困難,但認為應視動物為生命,給予牠們獲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