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警員接報指一名可疑男子用腳踢開大門,加上門鎖有損壞,遂在未有搜查令下搜查涉事單位,檢獲一袋可疑白色粉末及一把彈弓刀,男子其後被拘控及羈留六星期,經化驗後證實白色粉末非危險藥物,男子獲法庭裁定無罪釋放,法官當時更批評警方的搜查行動不合法,男子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後失聯,警方最初將投訴列為「無法追查」,但最終被監警會裁定「濫用職權」。
監警會昨公布新一期通訊,指一名警長及三名警員於處理上述案件時濫權,投訴人當時已向警員解釋自己是屋主朋友,是屋主讓他暫住數月,故持有單位鎖匙,但警員未有向屋主核實,便向其搜身,並以「刑事毀壞」、「管有危險藥物」和「管有違禁武器」拘控投訴人。
惟化驗結果證實白色粉末非毒品,最終獲法庭裁定無罪釋放,法官當時更批評警方未有搜查令就搜屋,是不合法,又認為證據未足以拘捕投訴人。該名男子在案件完結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警員在單位的廚房內檢取一袋鷹粟粉,便懷疑是海洛英,亦認為警員查問時不禮貌,但投訴人未有與投訴警察課聯繫,警方將投訴列為「無法追查」。
監警會認為四名警員涉「濫用職權」,惟投訴警察課指出,涉事警員並無不當之處,包括到場後因發現涉事單位的門鎖有所損壞,故有理由相信投訴人干犯如企圖爆竊的罪行;另外,警方未能即時查證投訴人是否與業主相識,加上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需時,擔心投訴人可能已逃走,故警員決定即場進行搜查。
但監警會不同意其說法,認為投訴人既有單位鎖匙,而在私人單位內搜查時亦應有搜查令,而警方在此案件明顯未有依照程序。監警會最後將「濫用職權」指控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亦同意訓喻。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事後有與警方討論應加快有關危險藥物的初步檢驗,並履行《監警會條例》建議,應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可以與政府化驗所合作,就是否懷疑危險藥物作緊急初步檢驗。
監警會通訊昨提及另一宗投訴,有市民報警,指在超級市場購物時被人偷去袋子,三名警員於一年後終止調查案件。投訴人不滿,因超市閉路電視拍得案發經過,賊人亦以其積分卡購物,故投訴該三名警員「疏忽職守」。
警員稱經向超市經理查詢後,得知一張積分卡可讓多人共用,而且未能查詢有關交易紀錄及客戶資料,故認為調查已中斷,並向其主管交代;惟投訴警察課發現可從交易紀錄找出積分卡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後來該警員承認對積分卡運作有誤解。最後監警會認為該警員未有妥善處理案件,而兩名上司亦未有作出監管和指導,裁定投訴「獲證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