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十二月十二日有示威人士因不滿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於立法會大樓外的添美道紮營留守,期間警方截查「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並發現他攜有氣槍,其後控告他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自稱支持港獨的劉康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九月十二日,等候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等各項報告判刑。
裁判官香淑嫻信納的警員證供,又指十六歲被告劉康的辯解不合情理及匪夷所思。裁判官指,被告當日到集會現場並非為拍照,他備有涉案氣槍及配件亦非為自衞,而是準備隨時發射膠彈攻擊人,有關行為明顯會危害公眾安寧,他因此管有仿製火器是有犯罪的意圖,罪名成立。控方指被告屬初犯。
辯方求情時向法庭呈上三十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就讀中學的校長、老師、同學,被告母親及胞姐,各人均指被告本性善良,樂於助人,關心社會及懷抱理想,也喜歡閱讀及向同學無私分享。辯方更指被告遭政治打壓,而他問心無愧。
案件編號:ESCC 97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