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十二月十二日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有巿民為此在立法會大樓外的添美道紮營留守,當晚男警在上址截查「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時,在其斜孭袋搜出一把BB彈氣槍,事後被捕。劉日前在東區法院受審後,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表證成立,他昨日自辯指因支持港獨,擔心隨時被襲,故自一六年開始,外出或上學時均會帶備氣槍自衞,並無非法用途。案件審結,押後本月廿二日裁決,期間劉續准保釋。
現年十六歲、即將升讀中六的被告劉康,昨在庭上坦認支持港獨,又指社會上支持港獨人士常遭襲擊,故在一六年初,在住所附近的報紙檔以三十元買了案中的「BB彈玩具槍」傍身,但他只曾在家中試射過。
其後他再在文具店買了一盒一千枚的BB彈備用,之後每次外出都會放入袋,以備隨時自衞。被告又舉例指,去年十一月他便因支持港獨的立場被校方打壓,當時有人到學校門口聲援他,也被反港獨人士襲擊。
被告續指,事發早上,他出席完學校的陸運會,晚上獨自去立法會外集會現場拍照時,遭警員截查。被告強調當時搜出的氣槍,根本未完成組裝,槍匣也未上。而他自衞的意思是包括「嚇走人」,該槍不一定要發射,而即使發射,也是極低殺傷力,只會令皮膚表面擦傷,他強調沒有計劃用該槍來犯案。被告又解釋,事發時戴口罩及帽是因為當時傷風,亦否認當時神色慌張。
案件編號:ESCC 97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