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婦告破管署 爭康怡單位業權

【本報訊】一名女子聲稱廿七年前置業時為向銀行借錢,找來一名男友人做「掛名業主」,與他聯名持有港島東區康怡花園一個單位,但男友人後來破產,該單位的部分業權因此歸於破產管理署,而她在男友人破產令解除後八年忽然收到破管署通知,要她就出售該單位表態。由於署方拒絕承認該單位屬她一人所有,她因此入稟高院爭奪業權。

受掛名業主破產牽連

原告吳寶珠,兩名被告依次是徐維德和破產管理署。入稟狀指稱,原告於一九九一年簽約以二百五十七萬元購買涉案單位和一個車位時,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雖然她當時有錢還款,卻欠缺足夠入息證明文件,她於是按銀行建議,找來當時在律師行做文員和有穩定收入的首被告做該單位的聯名業主。原告聲稱所有買樓和供樓款項均由她支付,首被告只是「掛名業主」。

入稟狀續指,首被告於二○○二年破產,該單位部分業權隨即歸於破管署;首被告的破產令在○七年解除,但根據《破產條例》第五十八條,該單位部分業權仍歸於破管署。原告聲稱多年來一直沒有就該單位收過破管署文件,她於○九年曾把她的兒子徐浩洋加入成為聯名業主,及後才知道因為業權已有改變,「加名」屬無效。

原告於一五年三月收到破管署的查詢信,要求她就買入署方業權或與署方一同出售該單位表態。原告之後與署方交涉,聲稱自己是該單位唯一業權實益擁有人,但署方拒絕承認。原告因此興訟,要求法庭裁定該單位只屬她一人所有。

案件編號:HCA 169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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