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欺詐續佔宿舍上訴脫罪 索取訟費 官指高級督察「掩耳盜鈴」

【本報訊】警隊高級督察劉承聰七年前與妻子正式離婚後,未有向政府申報並繼續佔住已婚紀律部隊宿舍,直至八個月後他即將再婚時,才向政府申報及查詢是否可以不用遷出,因此惹上官非。劉經審訊後原被裁定欺詐罪成,判監六個月,但他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劉事後向政府索取訟費,高院昨頒下書面判決,指劉聲稱自己在事件中沒有自招嫌疑猶如「掩耳盜鈴」,拒絕判給他原審時的訟費,只下令政府支付上訴訟費給他。

僅獲批上訴訟費

法官指,上訴人劉承聰(四十七歲)收到家事法庭於二○一○年十二月發出的暫准離婚令,但要到一一年九月才向法庭查詢其離婚令的狀況,當中相距十個月,出現了嚴重延誤,也令人懷疑其欠缺積極是否出於不誠實。此外,劉於一一年一月正式離婚,他原本要在正式離婚後的一個月時限內向政府申報,即使他聲稱直至同年九月,才首次得知有申報時限。但當時已過了八個月,他仍無即刻向警隊申報,並要再延至同年十月即將再婚時才申報,難免令人覺得他存心拖延。故劉的行為是自招嫌疑,法庭因此拒批他原審的訟費。

警隊於一五年進行內部調查時,懷疑劉涉嫌詐騙政府提供給他的房屋福利,控告他欺詐。劉原本被判罪成,但高院信納劉真的或有可能在向政府申報前的一個月,才知道自己已經正式離婚,早前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基於劉上訴得直,故可獲上訴訟費。

案件編號:HCMA 27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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