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加重對僱主聘黑工刑罰

近年假難民淪黑工問題日趨嚴重,以食家蔡瀾為名開設的餐廳,涉聘請持行街紙人士及女傭。名人食肆或上市公司開設的餐館,為保聲譽,一般不會聘用黑工,更遑論假難民。現在連名人食肆也鋌而走險,引起社會關注。

根據《入境條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但據悉,未有定下量刑起點。

入境處已時常提示僱主,任何人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查閱僱員身份證,該人亦負有明確責任向僱員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據筆者所知,法庭判處黑工的刑罰以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判處聘請黑工的僱主,刑期僅為數月,根本不成正比。有求便有供,本港過去不斷有假難民在港打黑工,源頭是聘請黑工的僱主,故必須加重對僱主的刑罰,才能產生阻嚇作用。

要杜絕假難民透過不合法途徑進入本港並從事非法活動,除了加重對聘請黑工僱主的刑罰,應加快《入境條例》的修訂,包括縮短提交聲請的期限、縮短提出上訴的法定時間。此外,不應再用現金形式津貼滯留本港等候審批非法入境者的食住,而是設立收容中心或禁閉營,令其滯留期間不能隨意外出打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