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警方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英國外交部發表聲明,雖稱不支持港獨,但對香港特區政府計劃禁止「民族黨」運作表示「關注」,又稱《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均保障了言論及結社自由。
英國外交部不應企圖借「結社自由」來抹黑特區政府針對「民族黨」所採取的行動。既聲稱不支持港獨,英國政府就應該支持香港取締「民族黨」的行動,而非以自相矛盾的言論暗庇「民族黨」,試圖干預香港事務,此舉不但不會提升其國際聲譽,反會減損該國政府的公信力。
結社及意見發表的自由並不包括任意推動「港獨」,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清晰列明自由的權利是有底線,並附有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包括須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今次雖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港獨組織運作,但這是回歸前港英政府留下的法例。社團條例最早於一九一一年制訂,當時滿清政府被推翻後,本港一度出現反殖民統治的行動,殖民政府遂透過立法,藉以鞏固對社會的控制,當中包括社團條例。及至上世紀二十年代,本港工人運動崛起,曾策動多次大罷工,港英政府再立法加強權力,修訂社團條例,藉以對付所有具有「與香港殖民地的和平及良好秩序有牴觸的非法目的」的社團。
條例其後雖曾多次修訂,但沒有改變基本內容,在回歸後經過法律適應化修訂而保留。英國外交部抹黑特區政府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也是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