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案上訴失敗 曾蔭權再入獄 聞判後不適送院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因在任時無申報正洽租深圳東海花園豪宅事宜,去年二月中在高院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二十個月。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駁回他就定罪的上訴申請,但同意原審法官採用的判刑起點過高,故將其刑期減至十二個月,並將早前法庭判他要向控方支付的五百萬元訟費減至一百萬元。曾蔭權去年入獄服刑六十三天後便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上訴失敗後隨即被移交懲教署看管,惟因他報稱身體不適,昨被安排羈押在瑪麗醫院羈留病房。

辯方表明會提終審上訴

代表曾蔭權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昨在上訴庭頒下裁決後,隨即向法庭表明曾蔭權會提出終審上訴,並要求法庭讓曾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惟法庭着余先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有理據,確認要上訴後才提出保釋申請。

裁決由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作出。上訴庭明言,曾蔭權身為特區政府之首,背負着全香港巿民的信任,但他在批出對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有利的敏感決定時,竟蓄意隱瞞與雄濤大股東的轇轕和關係,案情非常嚴重。上訴庭亦認為,以曾蔭權多年來在政府工作的經驗及背景,說他會大意「睇漏眼」而不作利益申報,實令人難以置信,明顯他這個說法亦不被陪審團接納,事件的嚴重程度亦足以將他定罪。

特首操守被畫上大問號

上訴庭特別提到,直至今時今日,曾蔭權仍未就他的作為作出適當解釋,令人對他作為特首的操守畫上一個大問號,而他被揭發後向傳媒及在電台訪問中的連串不實回應,更見欲蓋彌彰。上訴庭指今次曾蔭權的行為失當特別嚴重之處,在於動搖了外界對香港政府的處事方式、政府官員的操守及政府所作出決定的信心,而且他的失當行為亦持續了好一段時間,故此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曾蔭權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指原審法官未有指引陪審團去考慮他究竟是純粹沒有申報抑或是蓄意隱瞞、是有意不申報抑或明知是違法還是不報。不過,上訴庭明言,毫無疑問,陪審團肯定曾蔭權是明知自己跟雄濤大股東的個人轇轕會構成利益衝突,而選擇蓄意隱瞞,才會裁定他罪名成立。

必定清楚何謂利益衝突

上訴庭指曾蔭權在政府多年,一直將廉潔公正掛在口邊,他必定清楚何謂利益衝突,以及公職人員要避免利益衝突及申報利益制度的重要性,他一定知道自己是在蓄意隱瞞一項利益衝突,且一定知道這樣做是錯。上訴庭補充指,證據亦顯示在案發期間,曾蔭權多次批示同意雄濤股東夏佳理要避席相關的行政會議,被揭發後他亦多次重申廉潔的言論,故他說考慮過那是真實的租務協議,覺得不損公眾利益而毋須申報的解釋,終不為陪審團所接納。

現年七十三歲的曾蔭權涉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二○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出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在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交還調幅(AM)廣播牌照、以及申請由李國章出任該公司的董事及主席時,沒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正就其深圳東海花園一個三聯式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

案件編號:CACC 5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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