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十四歲少女慘遭童黨火燒下體等十招殘虐,在逃的十四歲「魔女」匿藏五日後,昨日在沙田友人寓所落網,令案件被捕人數增至三人。她涉嫌傷人及盜竊罪,被押返警署扣查。而前日被捕的十二歲及十三歲少女仍被扣查,警方更正其中一名十三歲少女應為十五歲,兩人今日押往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至於慘被火燒下體、木櫈襲下體、搣胸及煙頭灼身等殘虐的女事主,目前仍然留醫,並在網上展示她「口腫面腫」的相片。
三名落網的○○後「魔女」,分別為十三、十四及十五歲,均報稱學生,與家人居於天水圍。據了解,她們在友人眼中均為「惡人」、「寸女」,被人「眼超超」或「睇唔順人」,便會以暴力解決,其中十三及十五歲少女早前因打人被捕,剛接受完警司警誡。
案發於上周三(11日)凌晨,魔女們與女事主在天暉路八號天恩邨附近涼亭「傾偈」,期間有人疑不滿女事主「對啲仔眉來眼去」,雙方起爭執,魔女們喚來同黨包圍女事主。
據自稱女事主的少女在網上親述受虐經過,指被人肆意凌辱,包括「打我面」、「拎煙頭辣我」、「拎木嘅嘢打我」及「狂整我下面」,又指被人扯頭髮撼牆、在地上踩她,並向她吐口水。女事主更慘被汽水淋身及衞生巾貼面凌辱,又稱:「除我褲除埋底褲。×××燒我下面。」少女受傷留院需縫針,由男友人代為報警,案件交由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其中兩名少女翌日被捕,前日被控傷人及盜竊罪。
法律界人士指,根據《少年犯條例》,十歲或以上的兒童已須負上刑事責任,而十六歲以下疑犯向警方落口供時受到保護,須有家長、監護人或律師陪同見證,確保不是受到威逼或暴力對待。女疑犯被控一項傷人罪及一項盜竊罪,一旦罪成,將會被判入教導所或更新中心。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九條,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根據《盜竊罪條例》第九條,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十年。
記者昨凌晨再到案發的涼亭視察,未有發現童黨聚集,涼亭內外滿布煙頭、紙巾及衞生巾,未知是否與案有關。記者到訪兩名女疑犯位於天水圍的寓所,均無人應門。據了解,其中一名女疑犯的寓所,日前遭人淋紅油刑事毀壞,閘門仍留下紅油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