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興德申被告留校工作 教局否決

【本報訊】爆出「影子學生」等連串校政風波的屯門興德學校,一名男職員疑喪失教員資格後,涉嫌未經准許而留校工作,被控十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案件昨在屯門法院續審。教育局高級教育主任鄭國仁指出,教育局於本案發生後曾去信興德,表示得悉已被取消教員資格的被告受聘於興德,要求興德跟從《教育條例》修正。興德其後去信教育局,申請讓被告留校工作,但最終被否決。

辯方向證人質問教育條例

涉案四十三歲被告張錦輝,被控於去年三月卅日至四月十一日的其中十日,身為已被取消註冊的教員,在未經常任秘書長的書面准許下,逗留在興德學校內,違反《教育條例》第七十二條。

辯方昨盤問另一控方證人,即教育局高級專業發展主任李(女奐)兒,指出教育局在案發的一六至一七年度之《學校行政手冊》內,沒有特別列明校方須遵守與本案有關的《教育條例》第七十二條,但在一七至一八年度的《學校行政手冊》內卻有提及該條文。李同意辯方此說,但強調一六至一七年度的行政手冊內,亦有提及學校須遵守《教育條例》,而當時第七十二條已經存在。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TMCC 25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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