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過去10年僅五宗拒移交逃犯

【本報訊】美國國務院早前發表《香港政策法報告》,並指香港拒絕美國政府一個移交逃犯的要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重申港府對有關報告深感遺憾,並對於外國其後的處理不作評論。他指在過去十年,香港曾先後六十六次被要求交出逃犯,交出有廿三宗,拒絕移交有五宗,其餘個案則分別為處理中或未能找到疑犯。而本港則曾提出廿四宗移交逃犯要求,有十一宗獲移交,拒絕移交則有四宗。

李指本港與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協議,並一直嚴格按照協議和《逃犯條例》,處理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根據《逃犯條例》,港府在處理每宗要求前,須由特首發出授權進行書,並會徵詢律政司意見,但強調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是由特首決定。他又指,每份移交逃犯協議的表述,會基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情況而有不同,但協議內容則與本港法例相同。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