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旺角暴亂主犯梁天琦被判囚後,彭定康挾着「末代港督」身份說三道四,發表聲明批評暴動罪所涉及的《公安條例》,立法條文含糊不清,定義或被濫用,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聲稱「令人失望的是,(公安條例)現時被政治利用,用於重判民主派和其他社運人士」。
事後中國外交部表明,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和特區的司法。彭定康明顯感到攻擊香港法官失言,近日再撰文解釋說,在梁天琦一案上,他批評的不是法官判決,而是批評《公安條例》的存在,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彭定康是在混淆視聽。梁天琦被定的是《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而不是非法集結或非法示威罪。本港的暴動罪起源於英國十八世紀的普通法,一直為殖民政府立法而沿用。
暴動罪也存在於英國及其他西方民主大國。二○一一年發生的「倫敦大騷亂」,英國政府嚴懲暴動活動的參與者,警方逮捕了數千人,被起訴者至少一千七百多人,三百多人被判刑。彭定康怎能把防止暴力罪行說成是違反國際公約?
彭定康一再重提自己曾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修改《公安條例》,而相關修訂在回歸後廢除。然而,彭定康所批評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非法集結」,以及梁天琦觸犯的「暴動罪」,彭定康從沒提出修訂。
彭定康為了幫「港獨」暴動分子解畫,竟批評英國人留下來的《公安條例》和案例,豈不是變相打自己祖家的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