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智霖疑遭女經理人私吞近百萬元代言人酬勞案,涉案經理人昨在區院出庭自辯,期間講及不少張的「商業秘密」,包括張智霖為保持形象不欲接拍三級片、要脫衣及講粗口的廣告。此外,張於一四年和蕭定一的娛樂公司簽約三年,獲保證至少有三千萬元收入,惟張加入公司僅八、九個月已提早「達標」。案件昨舉證完畢,押後至七月十六日進行結案陳詞。
四十三歲被告梁雅詩,於一一年受蕭定一聘任為公司總經理,原負責電影宣傳和發行,後主力藝人管理。而張智霖於一三年九月加入後,被告負責替張接洽工作。而按照合約,張可從每項工作中獲酬勞的八成八,餘下歸公司。她指此分帳方法和一般藝人有別,經理人公司通常可抽佣三至四成。她續指,張在加入前已表明不想接影響其形象的工作,包括拍三級片、要脫衣和講粗口的廣告。
張亦設下接工作的最低酬勞,被告會視乎客戶的開價是否低於最低酬勞,而決定是否同意該工作。而被告傾談合約後,不用就合約酬勞等告知蕭和張,但兩人或會查問。被告指,已不記得有否向張講及涉案三份廣告合約「OGAWA」、「P&G」和「Adidas」旗下產品Reebok的酬勞。張和公司簽約三年,獲保證每年可獲一千萬元收入,惟至一四年四、五月間,張工作的酬勞總值已逾三千萬元。
被告又指,蕭曾告知有意提早和張續約,新約將會保證張每年獲三千萬元收入。而張於同年舉行巡迴演唱會,並於八月在馬來西亞舉行第二站演唱,「OGAWA」是贊助商之一,惟獲演唱會門票的「OGAWA」老闆和員工要求換座位,以及到後台和張合照。被告稱為演唱會順利,限時讓他們到後台,被告坦言對方不太高興。而蕭為此事,於翌月十五日在公司斥責被告得罪「OGAWA」客戶。被告離開公司後,收到蕭的解僱電話。被告因得失客戶而自責,遂發短訊向張和蕭道歉。她又把自己的內地戶口中代公司處理的款項,歸還給公司。惟控方盤問被告時指,被告向公司歸還的九十二萬元,其實是偷取公司的款項;被告又使用假合約欺騙公司,被告一一否認。被告被控三項欺詐罪,指她於二○一四年間向HMV數碼中國的子公司永霸投資有限公司訛稱並少報三份代言人合約金額。
案件編號:DCCC 27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