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最高僅囚10年 23載未檢討

【本報訊】《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罪,目前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但法官薛偉成在判詞中認為這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是時候改革研究提高罰則。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條例已有廿三年未曾檢討,近年社會上不斷發生駭人聽聞的虐兒案,認為律政司須與時並進,上調刑罰上限,讓公眾意識虐兒屬嚴重的刑事罪行。有關注團體則指,本港尚未引入獨立的兒童法,往往只能靠援引其他法例懲罰施虐者,促請律政司盡快制訂全面兒童法,以進一步保障港童權益。

95年相關最高刑罰兩年

虐兒罪最高刑罰是於九五年才由兩年提高至十年,當時一宗虐兒案引發全城關注。涉案被告為一名十九歲母親,她將其兩歲兒子交他人照顧,之後發現兒子滿身針孔瘀傷、手腕骨折且背有煙蒂印,但她無帶兒子求醫,被控疏忽照顧兒童罪,她認罪被判監廿一個月,非常接近當時的兩年最高刑罰;她其後上訴,但上訴庭認為判刑合適,並提到當時立法局也十分重視虐兒問題,正研究提高罪行最高刑罰。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由於本港欠缺兒童法,現時涉及虐兒或疏忽照顧兒童的案件,均援引《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作控罪,但該例於九五年修訂大幅提高刑罰後,至今未再作修訂;但他指,現時部分較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虛假文書、欺詐及藏有槍械等,最高刑期均是十四年,「相比之下,啲人係咪覺得虐兒呢啲行為無咁嚴重呢?」

陸指出,除本案外,本港近年屢次發生嚴重的虐兒案,例如今年初另一女童「臨臨」被虐致死案,令人反思現時法例是否有足夠阻嚇力,故他認同法官的意見,應將刑期加重,讓公眾明白虐兒同屬嚴重的刑事罪行。

關注團體促引入兒童法

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亦認同法官觀點,惟長遠應倣效外國引入獨立兒童法,讓公眾人士清楚虐兒或疏忽照顧會帶來嚴重後果,又指除加重刑罰及引入新法例外,港府應投放更多資源在教師或社工培訓,讓他們及早識別潛在虐兒個案,始能進一步保障兒童的權益。

此外,教育局於今年二月底公布新指引,若學校發現學童連續七日無故或在可疑情況下缺課,學校必須通報教育局,至今共收到卅九宗個案。指引另訂明,若發現學童身上有傷痕或懷疑受虐,即使缺課不足七日,均要即時上報,教育局至今則收到八宗相關報告,惟無法提供每宗個案的具體跟進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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