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若遇當值警員截查身份證,或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即電話號碼及住址,是否一定要提供?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昨表示,市民是有權力拒絕的。而警務人員將市民個人資料作私人用途如聯絡當事人,梁永鏗認為此舉違反個人私隱條例,「當事人覺得不安或精神受損害,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當然首先係要報警」。
梁永鏗解釋,當警員要求提供資料時:「要視乎調查範圍係啲乜,其實市民係有權主動反問原因,如果覺得理由唔充分,可以拒絕。」
至於警務人員若將市民個人資料作私用,梁永鏗指警方接報後,「會調查(行動)係咪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抑或係以權謀私。如果涉及前者,(涉案者)的處分同埋刑罰包括坐監。如果涉及以權謀私,(市民)可以向ICAC投訴」。
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身份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規定,警務人員獲賦權查閱市民身份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即屬違法。警方可要求未能出示文件的市民,在合理時間及情況下解釋及證實身份,並視乎情況包括當事人的態度,警務人員可向其作出口頭警告、帶返警署查詢、作出票控行動或甚至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