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英案例判刑

【本報訊】高院法官彭寶琴昨在判刑中,特別引用多個英國暴動案例,當中不但涉及財物損失和有人受傷,其中一宗更有人在暴動中喪命。法官引用其中一個案例Caird,強調暴動屬集體的暴力行為,其嚴重之處在於參與者以聚眾方式做出違法行為,因此,判刑時不可以只考慮被告的個別行為。

Caird案例的背景是一九七○年,有劍橋大學學生在校園附近的酒店,反對一場推廣希臘旅遊業的晚宴,以抵制當時的希臘軍政府。有學生侵入酒店的花園,打破酒店玻璃窗,事件中有多人受傷,包括一名大學職員被磚掟中,酒店因而損失二千英鎊。

事後有八名學生罪成,其中六人判監九至十八個月,另兩人因不足廿一歲,被判入勞教中心。

此外,彭官亦引用另一個英國案例Pilgrim。該案例涉及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英國,當時非洲裔黑人與白人屢有衝突,其中在八一年有黑人青年感到遭白人團體歧視,遂帶同武器攻擊有關團體,引致多人嚴重受傷,一名患腳疾的青年被刺死。三名青年事後被指有預謀組織暴動而被捕,除一人因誤殺及暴動罪而被判囚八年,另兩人暴動罪成分別監禁三年及五年。

政治訴求不是求情理由

彭官引用該案例,指法庭不會接納政治訴求作求情理由。法官續強調,刑事法在文明社會的目的,是要防止有人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法庭只區分守法和違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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