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代號「QT」的英籍女同性戀者在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後,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被拒。QT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獲上訴庭判她上訴得直,入境處遂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於終院審理,入境處處長一方重申,香港法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處長有權根據香港現行法例,行使其酌情權闡釋「配偶」一詞,直至立法機關修例。而QT一方則指,處長做法明顯是性傾向歧視。雙方陳詞完畢,法官押後裁決。
代表上訴人入境處處長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詞指,婚姻關係在法例下可享有若干特權及福利,故處長有權執行跟法例一致的政策,不去接受申請者的同性婚姻關係。
不過,法官指出,既然政策目的是為吸引人才來港工作,只要求同行的受養人有「真實關係」,質疑這與同性婚姻有何牴觸。彭解釋,重點是處長有權考慮申請人的婚姻在《婚姻條例》下是否有效,故處長決定拒絕接納同性婚姻關係是有合理理據,亦可避免削弱香港承認的法定婚姻地位。
至於代表答辯人QT的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則指,入境處處長的做法明顯歧視同性關係,故爭拗之處只是其做法是否有合理原因,這跟捍衞香港法定婚姻地位根本沒有關係。Rose又指,本案受到數十間跨國公司關注,因為配偶是否有受養人地位,是吸引人才來港建立事業與家庭的重要原因,而既然政策目的是吸納外地人才,故界定受養人地位時,不應只局限於考慮香港法例。
Rose又指若處長做法成立,則同性戀人永遠無法替配偶申請受養人簽證,對他們不公平。Rose強調,答辯人並非要香港政府承認其婚姻關係,只是希望申請到可讓她工作讀書的受讓人簽證而已。
案件編號:FACV 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