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女子唐琳玲上月廿三日旁聽佔旺藐視法庭案時在法庭內拍照而惹上官非,經審訊後,法官陳慶偉昨日裁定她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即時判監七日,並頒令她需支付近廿萬元訟費。陳官表明這是首次因在法庭內拍照,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件,雖無案例可參考,但判刑必須有阻嚇作用。陳官又指唐拍攝這三張照片的代價是非常昂貴,並寄語她「你可能很聰穎,但下次需更有智慧!」而「坐滿七日監」的唐,昨晚七時許則經由羅湖口岸被遣返深圳。
現年卅五歲唐琳玲,上周二被捕後一直還押了七日,故昨日已屬「刑滿」出獄。
據了解,唐並無香港的有效居留身份,是次是以旅客身份入境香港,但已逾期在港逗留,故懲教署昨日傍晚五時許,以囚車將唐送往屯門的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轉交予入境處人員,入境處已即晚將她遣返內地。
唐琳玲昨日出庭時,表現鎮定,惟獲悉需監禁後,則一直低頭。法官裁決時指,接納三名當時在場目擊事件的實習律師之證供,認為口供可信及清晰直接,加上警方在唐手機找到的三張照片的證據。法官又指照片是在一小時內分兩次拍攝,不算是意外拍攝。法官亦拒絕接納唐聲稱忘記了拍照的事,因拍照與她作供只相距一星期,以唐自稱的學歷,記憶力不可能這麼差。
法官雖接納唐確是「到庭學習」,亦接納她並非有意干擾司法程序,但認為她的拍照行為,實際上已妨礙司法過程和公正,故裁定她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唐琳玲自行求情時指法官裁決非常客觀及公正,並尊重裁決。她又指內地的刑事法律跟香港不同,她承認當時確有拍照,但又稱在律政司提出的人證物證中,發現「非法證據」。此時法官打斷唐,指她若認為錯判,可提出上訴,唐則強調並無意圖干擾審訊。
法官判刑時指,近日有關在法庭內以手機拍照的事宜,對法院來說已構成問題。法官又指在刑事審訊中,因涉及有陪審團,若審訊時有人在庭內拍照,會令陪審員倍感擔憂,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加上現時照片容易經電子方式傳開,故要判阻嚇刑罰。
法官指拍照事件影響了原本的佔旺藐視法庭案的審訊,該案涉及高度政治性,唐的行為對該案造成干擾,而且證據又指有照片已上載唐的微信帳號,雖無證據顯示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但不能排除有關風險。不過法官接納唐曾向法庭道歉,並認她可能只想向朋友炫耀曾到香港法庭旁聽,經考慮後將她判囚七日。
案件編號:HCMP 2917-18,2925,2929,293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