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部分被告揚言為宣揚政治理念才犯案,惟法官郭偉健昨宣讀判刑理由時特別指出,他量刑時只考慮被告行為的暴力程度等,而不會考慮他們的政治訴求是對還是錯,更不會在判詞中加入「政治裁斷」,否則會相當於遭人「走後門」把政治議題帶入法庭,郭官表明各被告的政治訴求絕不構成減刑因素。
郭官甫宣讀判詞時便指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因示威者利用「人多勢眾」而達致共同目的,法治社會並不容許,因此各被告不僅須就個人行為負責,也須就集體的暴力行為負上刑責。郭官明確表示,量刑時不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衍生自其政治訴求,更不會評定相關訴求是否正確。
郭官引述第三被告鍾志華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詞,律師指鍾只想令「香港社會變得更好」才犯案,並非「為暴力而暴力」或「搞亂香港」,冀法庭考慮後輕判。不過,郭官不同意這說法,認為若法庭量刑時一併考慮被告指稱的事件背景,例如政府政策失誤、中港矛盾、雨傘運動等,相當於遭人「走後門」,迫使法庭對政治議題作出裁斷,例如那些「背景」是否足以引發暴動,從而判斷被告是不是「情有可原」。
此外,辯方稱首被告莫嘉濤犯案也有「政治根源」,他不明白和平示威為何會遭警員暴力對待,案發時遂將積壓的憤怒向警員發洩。郭官對莫的說法表示懷疑,直言假如莫的訴求屬實,莫便不會用暴力向無辜的執勤警員視為「奸警」作出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