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朝暾(四十歲),昨出庭時左手紮上繃帶,應訊期間神情平靜。控罪指他於本月二十七日,在尖沙咀帝國中心一間酒樓內,意圖使其妻子何海玲,及五名事主何耀邦、黃英傑、林曉惠、張時雄和林彩霞燒傷,而向他們潑腐蝕液體,即一樽通渠水。
被告稱無精神病紀錄
控方昨申請案件押後,以便化驗涉案通渠水,並向事主錄取口供,期間反對被告擔保。辯方則沒有提出保釋申請,但透露被告的妻子於今年三月已遷出,被告現時與兩名分別十六歲和十二歲的女兒同住,希望社會福利署協助照顧兩女。裁判官聽畢陳詞,要求社署介入,又問被告:「先生有冇精神病?」被告回應:「冇。」控方亦指他沒有精神病紀錄。
案件編號:KCCC 162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