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捲入策劃恐怖活動的印度裔極度重犯文子星,涉嫌在港處理約值三百萬元贓款案,辯方早前質疑警方替文子星等兩名被告採集DNA前,未有獲兩名被告的授權。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時,控方稱不再依賴涉案斜孭袋上找到文子星DNA的證據,辯方亦不再爭議另一被告的DNA採集過程,故此毋須重開控方案情。法官將案押後至今天,以決定涉案三名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之後第三被告文子星(廿九歲)的代表律師進行「中段陳詞」,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文子星知悉涉案行李箱的存在,更未能證明文子星知道箱內的是贓款以及有關劫案的事。此外,文雖然看見警察後便逃跑,但也不能以此將文定罪。律師又指,文當時只是與其他人「一起行」,期間大家沒有交流,根本不能證明文子星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夥同犯案。
法官反問,即使沒有言語交流,仍可透過身體語言溝通,就如跳舞一樣。律師則重申,被指拖着涉案行李箱的首被告GURSEWAK SINGH(廿五歲),與文互不認識。
案件編號:DCCC 595、9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