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成10人求情 還押至5‧31量刑

【本報訊】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涉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等逾十罪,其中一人已認罪,其餘九人不認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該十名被告昨在西九龍法院求情,辯方要求法官判刑時考慮發生暴動的社會背景,惟法官反問「有政治目的就輕判?」法官在聽取所有被告求情後,押後至本月三十一日量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本案原有十男一女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十七歲至七十歲)。其中李倩怡去年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各被告原本共涉十四項罪,吳挺愷在開審前認罪,餘下九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莫涉及的一項刑毀亦罪成。

質疑中港矛盾不至掟攝影師

辯方昨替鍾志華求情時說,法官判刑前應先理解暴動發生的環境,包括未有落實普選等,案發是因對政府施政不滿,鍾亦因關心中港政策,才參與「鳩嗚團」;辯方指,若參與暴亂者並無目的,「為使用暴力而使用暴力」,其情況便更差。惟法官隨即質疑,是否有政治目的,被告便應獲輕判?法官引述終審法院指,法庭不應就政治作出判決。法官又質疑,被告曾向現場攝影師掟樽,反問:「中港矛盾同掟攝影師有乜關係?」

官稱控罪嚴重 年輕亦可判囚

涉及四罪的莫嘉濤之代表大律師則指,莫在中學時讀通識科,自此關心時事;莫在一四年參加佔領運動,認為自己使用和平方法,卻招致警員武力對待,莫因此對警員有偏見,遂在案發當晚對執法者使用暴力,惟莫現已反思;辯方要求法官根據報告建議,判莫入教導所而非監禁。惟法官強調控罪嚴重,即使被告年輕,也可判囚。

控方則指法庭處理的是被告是否干犯控罪等法律議題,不應處理政治議題;控方又引用黃之鋒涉非法集結的案例,指終審法院已表明法庭不應加入政治辯論。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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