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如親友不適合捐贈,只能輪候遺贈器官。政府早前研究活體器官交叉捐贈,以增加器官供應。昨將《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或匯集器官捐贈。草案將於下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醫院管理局建議推行配對捐贈試驗計劃,病人和捐贈者自願參與腎臟配對。發言人續指,某些個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即使親人願意捐出活體器官,但可能因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相容,而不能捐出。配對捐贈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即一組器官不相容的捐贈者及病人,如醫學上可以與另一組遇相同情況的捐贈者和病人配對,就可互相捐出器官,從而令兩名病人均接受到合適的器官。
根據現時條例,活體器官捐贈人不可於「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同意器官切除。在交叉捐贈的情況下,第一組的捐贈人會因自己親友將接收另一組的陌生捐贈人捐出器官,方願意捐出自己的器官。由於條例並無定義「引誘」一詞,因此政府有意修訂條例,以釐清法律上配對器官捐贈是否涉及引誘的任何不明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