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因他創立的商交所拖欠員工薪金,該公司在一四年被法庭頒令清盤,他亦因為商交所導致債台高築,一五年被法庭頒令破產。事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今年一月入稟高院申請禁令,禁止張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案件昨於高院再處理時,張震遠繼續缺席到庭,聆案官接納破管署提出的理據,認為張違反董事責任,遂頒令禁止張出任公司董事六年。
聆案官昨判決指,張震遠是知道是次申請及昨天有聆訊,但他卻未有向法庭呈交任何文件。破管署代表律師早前指出,有四大理由指張不宜再任公司董事,包括商交所歷年帳目殘缺不全,他在很多年份都沒有依法保留有關帳目、違反董事責任沒有確保公司依時向員工發薪、沒有為員工供款強積金,以及沒有防止公司戶口被誤用等。
聆訊官最終接納破管署提出的上述理由,頒令禁止張出任公司董事六年,庭上並透露商交所被清盤時,資產僅一百三十萬元,惟欠債卻超過一億元等,因而觸發今次破管署的申請。
案件編號:HCMP 1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