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蔭權的律師質疑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有遺漏和不足,未有就三個議題給予陪審團任何指示,包括曾是否明知是犯法仍蓄意隱瞞、曾有否為了自己私人利益而隱瞞的犯罪動機、隱瞞的嚴重程度和對公眾的損害是否足以構成刑事罪行等。不過,曾蔭權一方的陳詞,先後遭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法官彭偉昌多番質疑。
麥機智指,本案與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相似,他當年審理許仕仁案時,同樣沒就隱瞞一事對公眾構成損害之嚴重程度給予陪審團任何指引,然而終審法院在許仕仁案中並無批評他的指引不當。麥同樣提到,原審法官給陪審團的指引對曾十分有利,但陪審團不相信曾的說法,曾才會被定罪。
律政司一方亦稱,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曾蔭權的律師沒有在當時投訴原審法官的指引不足,正是因為曾的失當行為明顯屬嚴重,根本不用進一步指引,而且該指引也已經對曾有利。
曾一方又表示,同案牽涉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兩度未能達有效裁決,顯示本案租約屬平常交易,不能假定本案涉及貪污或利益輸送,曾只是無向行會申報租約,即使他有申報,也僅有行會成員知道,公眾仍不會知道,他不申報利益對公眾沒有損害,不構成公職行為失當罪。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卻有不同看法,指陪審團未能就該罪達成有效裁決可能另有理由,陪審團可能認為案件涉及利益輸送,但因為與發牌給雄濤的決定無關,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