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港合作查案 不包括交犯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昨日(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明確訂明台灣與國際間的司法互助事項,包括大陸、港澳地區,均納入刑事司法互助範圍。台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疑遭男友殺害一案,在法案完成立法後,台灣便可透過陸委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法務部提案說明指出,由於國際交通日趨便捷,經濟活動日益發達並趨複雜化,人員、金錢或物品的跨境流動已成常態,跨國刑事犯罪因而增加。但過去台灣只與美國、南非、菲律賓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與大陸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略嫌不足。

港男殺女友案或可互助

在新法實施後,未來外國政府或機構可向台灣請求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還返犯罪所得等;同時包括台灣與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之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

新法也明定,若是對於台灣主權、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危害,或是導致有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對於香港少女潘曉穎今年二月旅遊台灣期間,疑遭同行陳姓男友殺害一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近日表示,因為台灣與香港未簽署司法互助,辦案確實是遇到阻力,但相信立法通過後會有一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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