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間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二○一五年相繼刊載誹謗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的報道,同年七月東方陸續向該些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發出律師信,不滿對方報道東方轄下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東方認為有關報道沒有事實根據,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義。五間媒體先後被法院裁定要刊登道歉啟事,向東方道歉,當中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提出上訴,早前亦被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維持第一審判決《自由時報》需向東方道歉,有關道歉啟事已於昨日刊登,啟事中承認有關報道內容皆屬不實,特此向東方致歉,事件擾攘近三年,東方終取回公道。
《自由時報》昨日在其《自由時報電子報》網頁刊登相關道歉啟事,啟事以「道歉人:自由時報」名義發出:「本社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即2015年7月15日)登載『台灣東網無預警裁員 20員工失業』報導之內文第四段關於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台灣東網之原因,皆屬不實,特此向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致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二○一六年十一月廿四日,一審裁定《自由時報》需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首端,就刊登誹謗東方之報道刊登廿四小時道歉啟事,並且要支付部分訟費,其後對方上訴二審。及至今年二月十三日,高等法院駁回有關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自由時報》須在其《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法庭頒布的判詞更重申報道第四段文字與事實不符,其編輯又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造成東方名譽權受到損害;《自由時報》為編輯之僱用人,須與其編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纏擾東方接近三年的誹謗案件,於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發生,東方發現多間台灣媒體就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的報道,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陳述。東方認為傳媒在任何報道上應該有事實根據,加上對方沒有向東方查證釐清事實真相,故於十六日率先向發布有關報道的中央通訊社(下稱「中央社」)發出律師信。中央社當晚已發出啟事公電承認有關報道的第五段內容「未經新聞查證與平衡」,向外重申內文第五段「請勿採用」,並向東方表示「深感歉意」。
中央社副社長兼總編輯張慧英於東方發出律師信翌日,立即向東方發信致歉,並且承認有關新聞內容未經深入查證,已經發出公電通知所有媒體勿用內文第五段外,並懲戒有關的記者以至主管。
中央社指該則新聞內容既未深入查證,亦未請東方說明以釐清事實並作平衡呈現,更承認中央社記者在處理上有瑕疵,審稿主管未能發現改正,是一次非常不好的錯誤。另一媒體《中央日報網路報》亦向東方發出電郵,指有關報道是採用中央社供應之新聞,其後其網站亦刪除相關報道內容。
由於相關報道對東方名譽構成損害,所以東方及後正式向涉事的多間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入稟民事起訴狀,連同《自由時報》,共五個媒體需向東方刊道歉啟事。其中有關中央社個案,臺北地院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一審裁定東方勝訴,對方其後上訴,惟臺灣高等法院早前維持中央社須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於去年六月十日刊登,道歉啟事以「道歉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之內文第五段內容皆屬不實,特此向東方致歉。
另外,臺北地方法院於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審裁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需於其旗下的中國廣播公司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於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刊登。
而在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中央日報網路報》網站及東網網站,對方其後上訴,至同年十二月法庭同意雙方和解,對方需於其網站及東網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亦需付十萬元新台幣(約二萬四千港元)用於東網網站的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在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刊登。
臺北地院亦於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一審裁定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刊登。